一、我国IT业战略性并购案例评析(论文文献综述)
严明[1](2011)在《欧盟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兼并与收购,精简规模,资产剥离,这些标题总是夺人眼球,但其实对公司结构和公司治理经营方式影响最大的,大多是研究得比较少的基于共有权(partnership)而非所有权(ownership)的关系发展,比如:合营企业。在现代的全球化经济社会中,企业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合营企业越来越多的被市场主体所采用,因为它不但能便捷、有效地实现市场主体的经济目标,而且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具有隐蔽性。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都认为合营企业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领域,他们对于合营企业的竞争政策和执法方法一般都要综合考虑合营企业的双面效果:促进竞争的一面和削弱竞争的一面。欧盟把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用经营者集中和限制竞争协议的相关规定解决,但由于实际情况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它们的界限比较模糊。本文第一部分为引言,简要说明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合营企业进行界定并分析其受反垄断规制的原因。该部分首先对合营企业进行界定,并把合营企业与反垄断法规制的三大传统领域的概念相比较;然后分析建立合营企业的动因;接着阐述合营企业对竞争影响的双面性特点;最后说明合营企业受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详细的介绍欧盟竞争法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该部分首先概述欧盟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立法历程;接着介绍了欧盟竞争法对合营企业规制的框架:仅受《关于企业集中控制的第139/2004号理事会条例》规制的合营企业、仅受《里斯本条约》第101条规制的合营企业和同时受二者约束的合营企业,并结合案例具体分析法官确定不同合营企业的归属范畴的方法;最后对欧盟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的立法变化进行评价。第四部分是欧盟竞争法对合营企业的规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首先介绍我国对合营企业的立法几乎为空白的现状以及目前的执法情况;其次分析我国这种立法执法现状的不合理及危险之处;接着在分析我国的反垄断法框架与欧盟的相似之处的基础上,提出欧盟对我国的合营企业反垄断规制的可借鉴建议;最后是结论,总结了本文的主要观点。
王九位[2](2010)在《数字时代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研究》文中认为在数字时代,旅游业作为一种信息密集型产业,与信息技术有着天然联系。以互联网和信息通信为核心的数字技术引起了整个旅游业一场新的革命,深刻地改变着旅游业的经营、管理和运作模式,对旅游业的发展和繁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数字时代的旅游市场变得更大、反应更快,整体上更统一、局部上更细分,竞争也更加激烈。不仅如此,数字技术正影响和改变着旅游业,每一个力求发展的旅游企业或组织都必须捕捉转型中经济发展规律与机制。数字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旅游企业、旅游市场和旅游消费者行为的变化。全球旅游经济和旅游企业都无一例外的受到数字化的冲击和影响,旅游业正是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得到迅速的优化和提升。但是,由于部门垄断和管理体制的条块分割现象的存在,各部门和组织单位的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业务系统无法互联互通,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建设等弊端。具体到旅游目的地,在两个不同的参与主体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时,由于参与主体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会出现典型的“囚徒困境”。在信息化建设中,有些信息化的管理者,由于不了解信息组织技术,从不过问“建库”问题,却想去解决“信息共享”难题,所以做了许多努力也没有见到信息共享的成效。因为不知怎样做好旅游信息化规划,所以总也跳不出“重硬轻软,重网络轻数据”的误区,导致许多信息化项目不得不“推倒重来”。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旅游信息化的发展障碍,旅游业界亟待从理论上得到指导。不无遗憾的是,虽然旅游目的地各机构和组织在旅游信息共享领域已经做了大量的实际工作,但目前还较少得到学界的关注,很少将其纳入行业管理的视野,长期游离于主流研究之外,成为旅游学科研究的真空领域。事实上,由于旅游信息共享内在地与市场发展紧密结合的实践性、创新性,理应成为旅游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成为旅游研究新的蓝海。旅游学界迫切呼唤一个“旅游信息技术学派”的诞生。本论文在国内外学术界已有旅游信息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研究,试图为旅游信息共享理论的建立奠定基础。本文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着力探索:一、在逻辑思路上,本论文以文献梳理-理论支撑-因子分析-模型构建-保障与维护等为主线,在国内外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旅游信息传播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和博弈理论为基础理论支撑,在共享因子分析的前提下,构建了信息共享的三种模型,并提出了保障与维护信息共享的具体方案与措施。本论文为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创建了一个比较完整、比较科学的理论研究体系,从信息共享专题为旅游目的地信息化的研究拓展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二、在影响因素判断上,本论文将因子分析的方法引入到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研究中,通过文献研究、专家访谈等方法,选取了影响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19个因子。通过问卷调查和数理统计等方法,利用SPSS和AMOS软件对问卷进行定量分析,对旅游信息共享的评价因子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探索性因子分析(EFA)和验证因子分析(CFA),经过三次旋转,筛选出15个制约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关键性因子。并根据各项因子的归类与权重值得出结论:在数字时代,影响旅游信息共享的维度中,信息技术并非为决定性因素,而社会环境和经济保障却起到前提性和关键性作用;在影响因子层中,信息化标准、信息共享收益、信息化规划三个因子的作用最为明显。三、在共享模型构建上,本论文在梳理与对比旅游目的地信息化实践的基础上,构建了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垂直模型、水平模型和交叉模型,并就三种模型的提出背景、运行机理、适应范围、结构特征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分别进行了阐述。本文指出,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革新。三种模型互不排斥,而是在不同的假设前提下,所呈现的理想化理论模型。本文不仅从理论上探研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可能性与可行性,还从实践层面解决“信息孤岛”和“囚徒困境”难题,为三种模型的进一步优化与整合探索方法和路径。四、在保障与维护上,本论文构建了实现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DISS路径,即在具备社会环境体系、经济保障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的基础上,解决不同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通过解决DISS语义共享,最终实现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本文提出,社会环境是旅游信息共享的前提,经济保障是旅游信息共享的根本,技术支撑是旅游信息共享的基石。基于这种原理抽象层面的把握,从问题入手,通过对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信息化标准问题与对策分析、信息共享收益及其效率分析、信息化规划与战略创新等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保障与维护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策略与措施。
廖志刚[3](2010)在《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研究》文中指出本文把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作为切入点,结合利益平衡和反垄断法等原理,围绕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的对立统一关系展开论述,力图解决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使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继续共生共存、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全文由七个部分组成,除引言之外,其余六个部分分别为: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对自由贸易的非制度结构障碍及克服;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对自由贸易的影响;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对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构想。第一章为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的关系,包括三节:自由贸易;知识产权和自由贸易共生于市场;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的目标协同性。在自由贸易演进的历史长河中,先后出现过“绝对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要素察赋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等学说。知识产权制度与自由贸易都旨在形成合理的贸易秩序,实现市场利益;在运行机制上,知识产权表现为具体制度性的社会结构,而贸易自由则是一种原则和抽象理念。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它首先是私有财产权,但同时也具备人权属性。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正当性,但对其保护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应努力平衡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自由贸易主宰着知识产权发展的方向和未来。我们研究自由贸易就不能不关注知识产权在其中的作用;研究知识产权也不能不关注知识产权制度对于自由贸易的现实和潜在影响,以寻求能够促进自由贸易、公平贸易和社会公共福利的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是实现自由贸易的手段,对自由贸易而言具有秩序价值;自由贸易对知识产权而言,是后者追求的目标和逻辑结果,知识产品的财产化就蕴含了进行交易的愿望。知识产权有一个发展的历史轨迹:从内到外,即伴随国内市场的成熟而产生,之后又伴随着国际市场的开拓而扩张,自由贸易使知识产权本身获得了新的增量。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目标协同性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扩张和国际化与自由贸易的拓展。在20世纪的最后四分之一个世纪里,知识产权在权利范围和权利保护对象上出现了一种尽管并不统一但是规模却相当大的扩张。自由贸易的拓展为知识产权权利结构本身提供了经济制度上的基础,当这一拓展达到跨国阶段时,自由贸易产生了知识产权立法国际化和一体化需求。第二章探讨了知识产权对自由贸易的非制度结构障碍及克服。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具有目标协同性。但它们之间的这种协同性并不意味着在具体的社会变迁过程中没有抵牾,甚至有时候可能在外观上产生技术私有化与经济效率悖论的错觉:对新智力成果的私有化过程有利于解决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问题,但私有化所激活的资本市场调控机制同时也产生了垄断市场权力的所有弊端。这种矛盾是否能够解决?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可能失灵,这在知识产权领域就表现为对自由贸易的某种非制度结构性障碍。非制度结构性障碍,是指这种障碍并非制度的必然逻辑结构,是可以克服的。无论是知识产权权利的扩张,还是专利集中和专利标准化的趋势,其对自由贸易产生的潜在困难和威胁,如果用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可以归结为“如何配置利益”。与有形物所产生的利益调节规则不同,知识产权的利用配置须在一定程度上强调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原则在权利扩张、权利集中领域的适用,是以知识产权非自愿性许可制度形式呈现的。就现行的具体制度而言,就是着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以及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版权、专利权许可进行政策性干预就是阻碍了交易自由;恰恰相反,这种政策性干预目标很明确,是为了形成更大范围的自由贸易。此外,促进文化形成-民主政治和“天下”思维的补足,也是克服非制度结构性障碍的重要思路。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的协调促进,除了社会心理和制度理念的重构之外,还应当引入“政治对话”的具体措施。在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利益问题上,世界性制度的形成和利益的平衡在现实上尽管是遥远的,可他们又是当今世界的迫切需要。克服这一带有悖论性的难题,可以将解决的思路放在“对话”上,尤其是哈贝马斯所想象的满足了理想商谈条件的长期理性对话。第三章论述了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对自由贸易的影响。知识产权的法律肯认可以说是市场竞争和贸易在制度上的起点;赋予知识产品以专有权的法律形式,激励了创造者的创新热情,同时也成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利益刺激和制度保障。在这个意义上,波斯纳认为“市场与财产权携手并进。财产权为私人经济活动提供了基本激励,同时也是交易的起点,而资源则借助交易而转移到它们最有价值的用途上。”事实上,从贸易角度而言,这一论证似乎也证立了知识产权贸易以权利为起点。因为,信息自由的直接目标往往就是实现市场利益。自由贸易直接表现为市场主体的缔约自由和对最大利益实现的可能性。在商业贸易中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就知识产权的缔约自由和最大商业利益的实现可能性,是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制度的重要目标。一般而言,权利的缔约自由往往与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预期是一致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缔约自由可能要服从于其他因素的考量。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很明显不同于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因此也不属于经济学的传统科目;但是,如果能够对经济学家研究市场的基本分析工具进行改造并加以发挥,按照波斯纳的理解,更宽泛地运用经济学将成为可能。因为经济学家有一个作为基本工具的假定,“即人们都是自己满足度的理性最大化者”。人们在贸易活动中以理性为支配实践着行为的自由;同样地,在出现非正常贸易的情形下,市场主体仍然可能在理性的指导下寻求制度上的救济,并努力获得与正常贸易状态下可期待的一样多的利益。本章就我国现行司法、行政、公共政策等方面对市场自由贸易的影响进行分析,力图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规则的语境中勾勒信息产权制度与市场交易的互动关系及未来愿景。第四章对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知识产权滥用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指的是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或凭借合法垄断权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从而导致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章分别剖析了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知识产权许可中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企业结合中的知识产权控制行为、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等行为以及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产生的原因。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在其2002年知识产权报告中说,知识产权似乎已蜕变为发达国家在全球扩展其商业模式和争夺经济霸权的得力“帮凶”。一些跨国公司变本加厉,利用不断修改法律等手段,进一步扩展保护范围,提高保护程度。他们完全“异化”了制度,现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不再是鼓励创新,而主要是保护这些巨头的商业模式。这就极大地阻碍了知识传播,影响了新技术扩散,制约了创新活动。禁止权利滥用,实现知识产权行使与保护知识产权发展之间的利益平衡,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对权利人的权利、非权利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都给予充分的考量和注意,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非权利人合法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平衡。第五章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体系入手,探讨了如何对贸易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基础分别为知识产权滥用是对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违反、对民法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违反和对贸易自由原则的违反。那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体系也分为三个部分,即知识产权自身的规制、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制和竞争法的规制。内部限制即权利本身所包含的界限,意指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外部限制则旨在承认并保障权利不可侵犯性、权利行使自由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行使的自由性。就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内部规制而言,分别从专利法、着作权法和商标法的视角,探讨了如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民事活动是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以满足个人需要的活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要旨,就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由于大量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都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因而由竞争法对实质上限制了竞争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是完全必要的。第六章从“对知识产权法的修改与完善”、“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若干构想”以及“完善对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的法律规制”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构想。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至此,我国顺利完成了对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使其更趋完善。这次修改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专利权保护,维护公众权益,合理平衡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专利权滥用,如完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增加有关药品或医疗器械专利侵权例外的规定,增加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8月30日正式通过了备受期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真可谓“十年磨一剑”。反垄断立法固然重要,但建立能够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执法体制更为重要。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垄断法本身不能创造一个公正和自由的市场环境,而必须借助于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郭长义[4](2009)在《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竞争力的核心,装备制造产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力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辽宁曾被誉为新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装备部”,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之后,受制于企业制度和技术发展等方面的因素,辽宁装备制造产业整体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有些行业优势地位渐被国内后发省市所替代。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以及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时代的到来,使得辽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特别是中国工业化、信息化及其融合发展趋势的增强,为辽宁装备制造产业升级创造了新机会。但是,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辽宁装备制造产业能否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快速提高竞争力,抢占全球经济结构变革和产业升级的有利位置,是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论文以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时代背景下的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为研究对象,在对其历史演进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设计产业竞争力评估体系,引入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 CIA)等方法,同时通过对德国、韩国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提升模式的分析,重点从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两个基本层面,探索了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提升问题,并提出了旨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若干政策建议。与国内新兴装备制造业区域的后发优势相比,历经百年曲折发展,辽宁的装备制造业构筑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形成了厚重的装备工业基础,特别在重大成套装备和重要机电装备产品领域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与此同时,辽宁装备制造业“大而不强”,整体运行质量不高,盈利能力较差,与上海等沿海先进制造产业基础相比,还存在诸如历史包袱重、体制机制障碍突出、技术开发投入不足等问题。借助于波特“钻石模型”,论文发现“国内需求”、“机会”、“政府”三个因素对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的助推作用显着,而“要素禀赋”具有“中性”影响,即数量庞大、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既可助推辽宁装备制造业发展,形成后发优势,也可能形成“比较优势陷阱”,可能约束辽宁装备制造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特别是高级要素的缺乏、专有要素的稀缺将是制约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的关键因素。此外,“相关产业与辅助产业”因素、“企业战略、结构与竞争对手的表现”因素则是制约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另外两个因素,即是说,产业内部与产业链上的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在未来相当时期内将严重阻碍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进一步的,“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研究”通过模型建构,定量分析辽宁装备制造业的竞争力现状及其历史动态演进态势。(1)什么是产业竞争力,其现实表现如何?一个特定产业之竞争力来源何在?哪些因素影响甚至决定了一个特定产业的竞争力?本文系统考察了传统贸易比较优势理论与波特竞争优势理论,对上述产业竞争力问题进行了系统回答,构建了“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评价体系”,为定量模型分析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提供了理论操作平台。与此同时,希冀这样的模型体系为后学研究提供帮助。(2)基于因子分析的辽宁装备制造业竞争力模型,通过模型建构,研究表明:辽宁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基本上是与全国同步,总体水平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重点企业、个别行业跃升。综合各地区产业发展规模优势与产品市场竞争优势,可把中国大陆装备制造区域分为四种类型,装备制造业产业规模优势较强而产品市场竞争优势较弱的地区,只有辽宁省。研究表明,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结构发展并不均衡,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优势突出,金属制品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滞后。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的提升过程,实质是一个后发经济区域战略产业的赶超过程。本文通过对德国、韩国两国装备制造产业的系统考察,对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提升提供助鉴:(1)一个成功的赶超,一定是对产业未来发展趋势的正确回应,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的未来发展应充分体现全球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化、信息化、智能化、服务化趋势,避免闭门造车,其中,产品从设计、制造、运输、使用到报废处理的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之“绿色制造”应引起特别重视,这代表着全球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趋势,也是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的制高点。(2)德国“大者强”“小者精”的产业组织形态、韩国“以大企业为主体的政府扶持模式”对辽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之助鉴。(3)如果说创新是一国装备制造业的灵魂,那么,开放与竞争性的市场体制则是赶超经济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的基石。历史和现实地看,即使在韩国,也不存在没有高昂的行政进入门槛,没有行政性垄断、区域性垄断,没有价格歧视,没有混乱的竞争秩序,一国装备制造业的兴起、发展壮大和竞争力提升都是在开放和竞争的市场体制环境下完成的。装备制造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相信市场、尊重市场法治前提下的政治参与,就是一国装备制造业的长盛不衰的关键所在。最后,本文提出辽宁装备制造业产业竞争力提升的路径选择在于创新。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在技术创新部分,作者围绕“自主创新与装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繁育的互动机理”,从自主创新、并购式创新、集群式创新诸方面提出政策建议。在制度创新部分,作者从“装备制造产业特有的制度创新需求”出发,从政府干预模式创新、政策工具创新诸方面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在全球化趋势增强、中国工业化发展加速和地区产业聚集突出的新时期,辽宁装备制造产业应充分利用东北振兴、辽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等国家战略优势,依托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显着提高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为辽宁乃至中国产业优化和升级奠定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与国内主流研究相比,本文采用数理模型建构与比较制度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存在一定的创新,相关对策更具解释力:(1)装备制造业全球分工与辽宁特有的产业优势相结合,选取特定行业进行比较,避免研究对象选取的主观随意性、相关比较的片面性,相关研究逻辑—以贯之的深入,逻辑严密。(2)用比较制度分析方法,解析辽宁装备制造业不同行业竞争力差异及其嬗变进程,从中凝炼出相应的模型变量因素,避免当前相关研究在产业竞争力评估体系存在的主观偏差与随意性,逻辑推理与数理模型互动分析,更具解释力。与此同时,作者产业组织理论领域相关知识结构的欠缺、数理模型建构方面经验不足诸多因素都将是未来作文的挑战。希望在未来成文的过程中,不断砥砺。
吴冬麟[5](2009)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风险投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面对加入WTO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挑战与机遇,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进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需要。风险投资作为现代投融资领域中最为活跃的力量之一,以其特有的性质和方式与高新技术企业紧密融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此,深入研究风险投资对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作用,积极推动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归纳了现代风险投资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内涵和特征,分析了欧美国家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随后,阐述了风险投资的基本运作流程,并着重介绍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然后结合我国风险投资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历程及现状,探讨了两者之间的相互融合与促进作用。最后,文章分析了我国风险投资发展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进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参考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针对如何解决现存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并籍此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本文最终得出结论,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应当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事业,建立和不断完善风险投资机制,以解决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进程。
吴晶[6](2008)在《市场化并购模式是否创造更多股东价值 ——东华合创与青岛海尔并购案例之比较》文中研究指明并购,从宏观上看,是进行产业调整,合理配置资源的手段;从微观上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途径。当前,我国随着经济全面开放的趋势和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正不断涌现的大量并购活动,无疑快速地扩大了企业的规模,东华合创定向增发1264万股,以收购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这是在中国资本市场上首次一家上市公司向非关联股东定向发行股票来收购该非关联股东资产的并购案例,这样的市场化并购模式是否真正地增加企业效益和价值,从而能够为股东创造更多收益呢?笔者用青岛海尔大股东定向增发并购案例作对比,进行了分析研究。实证分析发现,从并购事件的短窗口市场反应,市场化并购的股东所得到的非累计正常回报多于向大股东定向增发并购;从长窗口来看,市场化并购的股东收益较向大股东定向增发并购呈现更加稳定的增长趋势,在大熊市的2008年,市场化并购公司的市场表现显着好于向大股东定向增发并购公司。此外,比较了两家上市公司在并购前后的经营业绩变化,选取净资产收益率、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三个指标结合分析,发现在并购后的一至两年中,市场化并购的公司较大股东定向增发并购的公司具有盈利能力发展更强、增长水平提高更快、未来面临的财务风险更小等方面的优势。总之,本文分析结果表明,市场化并购可以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基于市场化并购模式是中国资本市场上创新一举,且成功一举,所以笔者归纳了这一并购模式的优势及阐述它对资本市场和其他企业的并购的启发。
李萃[7](2008)在《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一项较为复杂的资本运作行为。由于这项活动既有利于企业实现规模经济,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又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都有进行这项活动的内在动力和客观要求。与企业并购相伴而生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就是企业并购中的税收优惠问题。它既是企业并购市场法律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并购市场运作不可或缺的外部条件,更是诱发企业并购行为的动因之一。就我国现行企业并购税收优惠法制而言,存在很多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制约着企业并购的健康发展。要促进我国企业并购市场的发展,就必须完善我国现行企业并购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文章首先论述了企业并购税收优惠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运用可税性理论,分析了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的理论基础;详细阐述了企业并购税收优惠应遵循的税收优惠法定原则、税收中性与税收优惠调控相结合原则、实质课税原则三个基本原则。其次,介绍美国和台湾企业并购的税收优惠法制。详细分析了美国联邦税法免税并购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简要介绍了台湾《企业并购法》中的税收优惠制度;并对两者的制度优劣进行比较、评价,总结两者制度中对我国的可借鉴之处。再次,分析我国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法律规定的现状和不足。结合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综述我国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规定之现状,提出我国现行规定在价值取向、税收优惠方式、免税并购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反避税措施等方面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
孔维刚[8](2006)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动态评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利益或利益工具,最终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经成为各国取得竞争优势和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纷纷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积极推进本国的知识和科技的创新、转移和扩散,谋求本国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得到更加有力的保护。在有关国际组织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调活动日趋活跃,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发展走向,已经成为影响世界经济利益分配格局的重要因素。与发达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尚处于起始阶段。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如何制定和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关系国家安全、民族发展的全新课题。本文从知识产权战略概念入手,采用比较分析方法、法解释学方法、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首先从宏观方面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性建议。而后从微观方面对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以及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进行分析,并提出各项战略的政策性建议。最后指出,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意义在于通过建设和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建设和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造就一批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以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整体目标的实现。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研究成果已经很多,本文在梳理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竭力从新的角度发现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指明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发展提供参考。
陈俐茹[9](2006)在《从利害关系人之视野解析公司分立》文中认为公司分立(台湾地区称为公司分割)不同于公司合并,系为因应景气、或其组织之过度膨胀乃至业务分化过于复杂,而为之一种公司组织调整之考量。法国早在1966年建立公司分立法制;1986年欧盟理事会通过《公司法第六号指令》【Sixth Council Directive of 17 December 1982(82/891/EEC)Based onArticle 54(3)(g)of Treaty,Concerning the Division of Public Limited LiabilityCompanies】;英国于1987年制定《公司合并与公司分立》;澳洲于1993年制定《资本公司分立法》;德国于1994年制定《企业组织再造法》;韩国于1998年;日本于2000年,均先后分别订立公司分立法制;台湾地区亦于2001年《金融控股公司法》导入公司分割法制(我国称公司分立),同年年底台湾《公司法》也正式引入公司分割制度。我国早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公司法》第七章即增订公司分立规定,并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又原国务院证监委与原国家体改委联合颁发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都明文允许上市公司的分立行为。原外经贸部与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更是明确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分立。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69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载明公司可以依法分立的条款。然而在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公司法》中,第九章改为“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其中关于公司分立的条款有第176条和第177条、第180条共三条。惟若与邻近我国之亚洲国家,如韩国、日本,甚或与美国各州或欧盟主要成员国之相关立法和判例相比,得知我国关于公司分立法制的设计,过于原则性规定,以至于实践性较为可议,甚或由于相关公司分立法制七零八落散在不同法规及部门规章之间,忽略法律统一性的要求,盖公司法是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法规范,对于具有相同经济效果之企业组织再造活动,基于相同的价值判断,原则上应设定相同的法规范,以求法律制度的公平性。其次,由于公司分立主要涉及「公司高管」与「公司股东、债权人及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纠葛,如何平衡上述二部份人的利益,诚为难题。企业的本质在于追求利润,倘若公司高管经营得法获利颇丰,则公司利害关系人等必也同蒙其利为其所是祷,自不待言。然严格而论,上述二部份人的利益实为互相对立,从公司高管之角度视之,不论其使用公司分立的动机为何,无不希望使用公司分立制度时,在经济上总盼能节省商业成本,于时间上祈收速战速决之效以掌握商机。例如,设计适当之股东会决议门坎;或提供当公司只做轻微组织变动时,给予较简便的公司分立程序,可不经由股东会决议,仅需经营团队董事会决议、、、等是。否则繁冗的公司分立程序,将不可避免重蹈公司合并因实行成本过高而无人敢用的覆辙。按是否采用公司分立,公司高管仍握有绝对的主动提案权,相对于公司利害关系人股东,仅
韦晓霞[10](2006)在《母子公司信息控制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组织正用与以往不同的方式把资金投向信息技术(IT),它革命性地改变了企业生产、供应、管理、营销和服务的方式,在企业经营中的角色已远胜于19世纪的蒸气机、铁路和新型工厂生产模式。而母子公司管理层次多、产品经营多样化、企业分布范围广,使得企业内部信息的传输速度下降,母公司常常因得不到所需信息无法及时作出决策。因此,完善母子公司内部控制关系必须注重信息反馈及处理方式的现代化,减少内部信息的非对称分布。但如今,我国学术界对母子公司控制问题大都从财务、人事、文化等方面入手,信息技术只是作为一种辅助工具出现,不能体现信息作为一项重要资源在母子公司控制中的作用。 因此,本研究提出信息控制的概念,指出母子公司应该根据企业战略建立一套完善信息控制机制。在相关文献阅读的基础上,笔者从信息处理理论出发,主要就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假设:(1)影响母子公司信息控制机制的因素,(2)母子公司信息控制机制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 本研究以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山东省的母子公司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以验证假设正确与否。期间笔者使用spss11.5对样本进行数据分析,主要采取了主成分分析、单因素方差分析、相关分析、回归分析等方法。 最后,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本文归纳总结了母子公司在不同控制模式下,信息控制的基本运行机制,并就信息控制机制的调整和完善提出参考意见,以应对动态环境造成的信息处理需求变化。
二、我国IT业战略性并购案例评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IT业战略性并购案例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1)欧盟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合营企业的界定及其受到反垄断规制的原因 |
一、合营企业在反垄断法下的含义 |
(一) 与相关法律中近似概念的比较 |
(二) 反垄断法中的合营企业 |
二、合营与反垄断法规制的三大传统领域的概念比较 |
(一) 与经营者集中相比较 |
(二) 与限制竞争协议相比较 |
(三) 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比较 |
三、对合营企业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原因 |
(一) 建立合营企业的动因 |
(二) 建立合营企业对竞争的双面影响 |
(三) 合营企业受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欧盟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 |
一、欧盟对合营企业反垄断规制的相关立法 |
二、仅受《139/2004 号条例》规制的合营企业 |
(一) 适用《139/2004 号条例》的合营企业的条件 |
(二) 完全功能合营企业中相关企业的确定 |
三、同时受《139/2004号条例》和《里斯本条约》第101条 |
(一) 受到双重规制的合营企业的含义 |
(二) 溢出效应及其评定方法 |
(三) 关于此类合营企业的司法实践 |
四、仅受《里斯本条约》第101 条规制的合营企业 |
(一) 非完全功能的合营企业或者部分功能的合营企业 |
(二) 不具有共同体规模的全功能合营企业 |
五、对欧盟新的集中控制条例的评价 |
第三章 对我国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的借鉴意义 |
一、我国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现状 |
(一) 我国合营企业反垄断规制的市场背景 |
(二) 我国法律从反垄断角度对合营企业的相关规定 |
(三)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合营企业的规制现状 |
二、现有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三、构建我国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对欧盟制度的借鉴 |
(一) 合营企业反垄断规制立法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
(二) 我国反垄断法角度对合营企业的界定 |
(三) 对我国合营企业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和程序事项的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2)数字时代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定义与术语 |
三、旅游信息共享发展沿革 |
四、研究价值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难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难点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相关研究成果检索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国内研究综述 |
第二章 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旅游信息传播理论 |
一、旅游信息的概念 |
二、旅游信息的特征 |
三、旅游信息的传播路径 |
第二节 信息经济学理论 |
一、信息经济的原点 |
二、信息经济的模式 |
三、信息经济对传统经济的影响 |
第三节 博弈理论 |
一、博弈基本理论 |
二、旅游供应链中信息共享的博弈分析 |
三、旅游企业内部信息共享的博弈分析 |
第三章 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影响因子分析 |
第一节 问卷设计及主要分析方法 |
一、问卷设计 |
二、主要分析方法 |
第二节 信息共享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一、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
二、评价指标的系统分析 |
三、评价指标的选取 |
第三节 信息共享因子探索性分析(EFA) |
一、本次调查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二、初次因子探索性分析 |
三、第二次因子探索性分析 |
四、第三次因子探索性分析 |
五、因子命名 |
六、个人特征对信息共享的影响 |
七、根据EFA确定指标权重 |
第四节 信息共享因子的验证性分析(CFA) |
一、验证性因子分析相关数据解读 |
二、结构模型建设 |
第四章 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模型构建 |
第一节 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垂直模型 |
一、垂直模型的提出 |
二、垂直模型的运行机理 |
三、垂直模型案例分析 |
第二节 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水平模型 |
一、水平模型的提出 |
二、水平模型的运行机理 |
三、水平模型案例分析 |
第三节 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模型优化与整合 |
一、共享模式的优化 |
二、共享模式的整合 |
第五章 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的保障与维护 |
第一节 保障与维护的路径与实质 |
一、保障与维护的路径 |
二、保障与维护的实质 |
第二节 信息化标准问题与对策分析 |
一、旅游目的地信息化标准现状 |
二、旅游信息化标准的内容与原则 |
三、实施旅游信息化标准的对策 |
第三节 信息共享收益及其效率分析 |
一、收益均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二、信息共享的效率模型分析 |
三、信息共享效率的实现条件 |
第四节 信息化规划与战略创新 |
一、信息化规划的作用与内涵 |
二、信息化规划的战略创新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3)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的关系 |
第一节 自由贸易论 |
一、自由贸易之理论基础 |
二、中国面临的自由贸易形势 |
三、自由贸易唤起知识产权问题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和自由贸易共生于市场 |
一、知识产权的产生 |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点 |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的目标协同性 |
一、产权制度、垄断与自由贸易 |
二、科技进步对目标协同性的影响 |
三、目标协同性的体现 |
四、知识产权国际化拓展自由贸易 |
五、知识产权国际化背后的贸易力量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对自由贸易的非制度结构障碍及克服 |
第一节 非制度结构性障碍的表现 |
一、权利扩张的非理性-从制度到文化的断裂 |
二、私权与公共资源的对抗-专利技术标准化趋势 |
三、专利过度集中,削弱竞争秩序 |
第二节 对非制度结构性障碍的克服 |
一、强化公共利益原则,削弱利益的私人集中 |
二、完善政策性制度,干预自愿交易安排 |
三、促进文化形成-民主政治和"天下"思维的补足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对自由贸易的影响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的经济性 |
一、以侵权案件为中心的司法矫正 |
二、责任形态的经济性和贸易功能 |
三、司法经济性矫正功能的实现过程 |
第二节 司法文件内部约束的贸易促进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经济福利最大化努力 |
一、诉前禁令 |
二、诉权交易 |
三、律师费 |
第四章 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
第一节 概述 |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 |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分类 |
第二节 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一、拒绝许可 |
二、搭售 |
三、价格歧视 |
四、掠夺性定价 |
五、过高定价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许可和企业结合中的滥用行为 |
一、知识产权许可中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
二、企业结合中的知识产权控制行为 |
第四节 滥用知识产权诉权 |
一、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二、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的主要类型 |
三、滥用知识产权诉讼与知识产权保护 |
第五节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产生的原因 |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易被权利人不当行使 |
二、权利人多具有"经济人"本性 |
三、知识产权蜕变为发达国家进行"贸易限制"的利器 |
四、科技发展为权利滥用行为提供了便利 |
第五章 对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 |
二、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三、贸易自由原则 |
第二节 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内部规制 |
一、专利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
二、着作权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
三、商标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 |
四、现行法律对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的规制 |
第三节 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外部规制 |
一、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
二、竞争法的规制-核心是反垄断法的规制 |
三、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
第六章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对知识产权法的修改与完善 |
一、完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 |
二、增加有关药品或医疗器械专利侵权例外的规定 |
三、增加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 |
四、调整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五、关于恶意诉讼的反赔制度 |
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 |
七、关于平行进口问题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若干构想 |
第三节 完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的法律规制 |
一、在所有知识产权立法中对滥诉反赔问题尽早做出明确规定 |
二、建立知识产权诉讼懈怠制度 |
三、完善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条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4)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意义与研究背景 |
0.2 概念界定 |
0.3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0.4 研究创新、不足及其改进 |
1. 文献述评 |
1.1 产业竞争力 |
1.1.1 产业竞争力的来源:从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 |
1.1.2 产业竞争力分析的钻石模型及其拓展 |
1.1.3 产业竞争力的计量模型 |
1.1.4 产业竞争力的评价体系 |
1.2 基于装备制造产业的国内竞争力文献述评 |
2. 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的历史演进 |
2.1 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的发展历史 |
2.1.1 技术路径 |
2.1.2 制度路径 |
2.2 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现状 |
2.2.1 规模 |
2.2.2 结构 |
2.3 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现状分析 |
2.3.1 国际比较:基于波特"钻石模型"的分析 |
2.3.2 国内比较:基于SWOT的分析 |
3. 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模型实证分析 |
3.1 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1.1 建构原则 |
3.1.2 评价指标体系 |
3.2 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的因子分析 |
3.2.1 数据与模型 |
3.2.2 分析结果 |
3.3 主要结论 |
3.3.1 结论 |
3.3.2 实证 |
4. 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提升的技术和制度因素:基于国际比较的分析 |
4.1 德国模式:“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的市场领先型模式 |
4.1.1 德国模式,一个市场领先型装备制造产业强国的成长路径分析 |
4.1.2 "德国制造"的比较制度分析 |
4.2 韩国模式:政府干预和导引 |
4.2.1 "汉江奇迹"与韩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模式 |
4.2.2 韩国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提升的政府干预模式创新 |
4.2.3 以大企业为主体的政府扶持模式 |
4.3 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4.3.1 后发国家装备制造业产业竞争力赶超的路径分析 |
4.3.2 对辽宁装备制造业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启示 |
5. 技术创新与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提升 |
5.1 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提升的技术创新需求 |
5.1.1 技术创新需求分析 |
5.1.2 产业转型与升级 |
5.2 并购式创新 |
5.2.1 产业并购与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提升:动力机制与路径选择 |
5.2.2 案例研究:产业低度化与沈阳机床集团海外并购战略突围 |
5.3 集群式创新 |
5.3.1 辽宁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式成长的阻碍因素分析 |
5.3.2 辽宁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式创新战略 |
6. 制度创新与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提升 |
6.1 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的制度创新需求 |
6.1.1 正式制度 |
6.1.2 非正式制度 |
6.2 政府干预模式创新 |
6.2.1 东北振兴进程中的政府转型与管理创新 |
6.2.2 案例研究:服务型政府与沈阳铁西区改造 |
6.3 政策工具创新 |
6.3.1 辽宁装备制造产业成长的金融创新 |
6.3.2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
7.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提升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件1 辽宁装备制造企业技术自主创新需求情况调查表 |
附件2 辽宁省装备制造业人力资源情况调查表 |
致谢 |
作者博士学位攻读期学术成果 |
(5)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风险投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2 风险投资概论 |
2.1 风险投资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
2.1.1 风险投资在美国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
2.1.2 风险投资在全球的扩展 |
2.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2.3 风险投资的内涵及基本特征 |
2.3.1 风险投资的内涵分析 |
2.3.2 风险投资的基本特征 |
2.4 风险投资的作用及其意义 |
3 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促进关系研究 |
3.1 高新技术企业的含义及特征 |
3.1.1 高新技术企业的含义 |
3.1.2 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征 |
3.1.3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行为的特征 |
3.2 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融合 |
3.2.1 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企业融合的理论阐释 |
3.2.2 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企业融合的历史体现 |
3.3 R&D经费支出、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数据实证研究 |
3.3.1 研究方法与研究变量的选择 |
3.3.2 R&D经费支出、风险投资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典型相关分析 |
4 风险投资的运作流程 |
4.1 风险投资的前期运作流程 |
4.1.1 风险投资的基本运作流程 |
4.1.2 风险投资对象风险的预测与评价 |
4.1.3 风险投资决策的方式与方法探析 |
4.1.4 风险投资在各个阶段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作用机理分析 |
4.2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
4.2.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 |
4.2.2 并购 |
4.2.3 风险企业 |
4.2.4 破产清算 |
5 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情况 |
5.1 我国风险投资的城市性发展、现状及未来预测 |
5.1.1 我国风险投资的城市性发展情况 |
5.1.2 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 |
5.1.3 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未来预测 |
5.2 我国风险投资资本构成状况 |
5.3 我国风险投资业面临的问题和时代机遇 |
5.3.1 我国风险投资业现存的问题 |
5.3.2 我国风险投资业面临的时代机遇 |
6 利用风险投资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企业 |
6.1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现状 |
6.2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现存的主要问题 |
6.3 借鉴国际经验发展风险投资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6)市场化并购模式是否创造更多股东价值 ——东华合创与青岛海尔并购案例之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研究方法 |
1.2.1 国外并购价值研究成果综述 |
1.2.2 国内并购价值研究成果综述 |
1.2.3 关于股东价值研究方法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 |
第二章 介绍东华合创与青岛海尔的企业背景与并购情况 |
2.1 东华合创并购北京银联通 |
2.1.1 东华合创背景介绍 |
2.1.2 并购情况 |
2.2 青岛海尔大股东定向增发收购集团同业资产 |
2.2.1 青岛海尔背景介绍 |
2.2.2 并购情况 |
第三章 分析并购前后股东的财富变动情况 |
3.1 分析并购交易前后股东财富变化的思路 |
3.2 分析并购后股东的财富变动情况的实证分析 |
3.2.1 研究方法 |
3.2.2 事件研究法结果 |
3.3 并购后的经营业绩比较 |
3.3.1 财务指标选择 |
3.3.2 财务指标对比分析与结果 |
第四章 结论与启示 |
4.1 主要研究结论 |
4.2 市场化并购的优势体现 |
4.3 市场化并购模式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7)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企业并购与税收优惠之概述 |
2.1 企业并购的概念及分类 |
2.1.1 对企业并购的表述及界定 |
2.1.2 企业并购的分类 |
2.2 税收优惠的内涵、本质及方式 |
2.2.1 税收优惠的内涵及本质 |
2.2.2 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的主要方式 |
3 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 |
3.1 对企业并购课税及优惠的理论基础 |
3.1.1 企业并购之收益性 |
3.1.2 企业并购主体之营利性 |
3.1.3 企业并购之公益性 |
3.2 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 |
3.2.1 税收优惠法定原则 |
3.2.2 税收中性和税收优惠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
3.2.3 实质课税原则 |
4 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法制之借鉴 |
4.1 美国联邦税法的免税并购规定 |
4.1.1 免税并购的类型和形式要件 |
4.1.2 免税并购的实质要件 |
4.2 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之规定 |
4.2.1 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法律规定之概述 |
4.2.2 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之具体措施 |
4.3 美国与台湾企业并购税收优惠规定之比较与评价 |
4.3.1 美国与台湾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规定之比较 |
4.3.2 美国与台湾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规定之评价 |
5 我国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法律规定之现状与不足 |
5.1 我国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法律规定之现状综述 |
5.2 我国企业并购中的税收优惠规定 |
5.2.1 资产收购之税收优惠 |
5.2.2 企业合并之税收优惠 |
5.2.3 股权收购之税收优惠 |
5.3 我国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法律规定之不足 |
5.3.1 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的立法价值取向不明 |
5.3.2 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法律规范位阶低下 |
5.3.3 税收优惠方式直接、单一 |
5.3.4 免税并购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之不足 |
5.3.5 反避税措施欠缺 |
6 我国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法律问题之完善 |
6.1 明确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的立法价值取向 |
6.1.1 适度鼓励并购活动 |
6.1.2 阻止避税型并购交易 |
6.2 提高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法律规范的位阶 |
6.3 建立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模式 |
6.4 扩充免税并购交易的种类 |
6.5 确立免税并购的实质要件 |
6.5.1 股东利益持续要件 |
6.5.2 营业企业继续要件 |
6.6 确立一般反避税条款 |
6.6.1 合理商业目的规则 |
6.6.2 多步骤交易规则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动态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序言 |
第一章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总论 |
1.1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面临的挑战 |
1.2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 |
1.3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1.4 对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 |
1.5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途径 |
第二章 专利战略 |
2.1 美日专利战略对比研究 |
2.2 美日专利战略对比对我国专利战略的几点启示 |
第三章 商标战略 |
3.1 商标战略概述 |
3.2 我国商标战略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3 对我国商标战略的思考 |
第四章 版权战略 |
4.1 国外版权保护发展趋势 |
4.2 国外版权发展趋势对我国版权战略的启示 |
第五章 商业秘密保护战略 |
5.1 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化趋势对我国企业的冲击 |
5.2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商业秘密保护战略 |
第六章 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保护战略 |
6.1 知识产权保护新一轮探讨议题的提出 |
6.2 我国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保护现状 |
6.3 构筑我国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保护战略的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 谢 |
原 创 性 声 明 |
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
(9)从利害关系人之视野解析公司分立(论文提纲范文)
中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目的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范围 |
第三节 论文架构 |
第二章 解析公司分立 |
第一节 定义公司分立 |
第一项 公司分立的本质 |
一、人格分裂说 |
二、现物出资说 |
第二项 比较法上公司分立的定义 |
一、德国学者公司分立的定义 |
二、欧盟公司法公司分立的定义 |
三、台湾地区《公司法》公司分立的定义 |
第三项 我国公司法公司分立的定义 |
第二节 类型化公司分立 |
第一项 公司分立之类型化 |
一、美国法之分立类型 |
1. Spin-off |
2. Split-up |
3. Split-off |
二、吸收分立与新设分立 |
三、人的分立与物的分立 |
四、消灭分立与存续分立 |
五、非按份型分立与按份型分立 |
六、共同分立 |
第二项 比较各国分立类型之立法例 |
第三节 类似制度之比较 |
第一项 与营业让与之比较 |
一、在民法上的意义 |
二、在公司法上的意义 |
三、比较分析 |
第二项 与现物出资之比较 |
第三项 与分拆上市之比较 |
第四节 公司分立的基本程序 |
第一项 公司分立文本类的作成 |
第二项 意思决定机关的决议同意 |
第三项 公司分立的信息公开 |
第四项 抵缴财产的查核或调查程序 |
第五项 公司分立登记 |
第三章 分立程序中公司高管的权责与少数股东之保护 |
第一节 公司高管的范围 |
第二节 董事的权责 |
第一项 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的规范 |
一、国外立法例的观察 |
(一) 美国公司法 |
(二) 台湾地区公司法 |
二、我国公司法 |
第二项 利益冲突与回避 |
第三项 幕后董事 |
第四项 独立董事 |
第三节 独立专家 |
第一项 国外立法例的观察 |
一、欧盟公司法 |
二、台湾地区 |
第二项 我国公司法 |
第四节 监事 |
第五节 少数股东之保护 |
第一项 决议程序的保护措施 |
一、强化股东的信息取得权 |
(一) 公司法 |
(二) 证券法 |
二、股东会决议要件 |
三、限制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
第二项 持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之赋与 |
第六节 简易分立制度的引进 |
第一项 国外立法例的观察 |
一、欧盟 |
二、日本 |
(一) 就被分立公司而言 |
(二) 就承受公司而言 |
三、韩国 |
第二项 我国是否应引进简易分立制度 |
第四章 债权人及职工之保护 |
第一节 资产与债务之分配 |
第二节 公司分立债权人之保护 |
第一项 国外立法例的观察 |
一、日本 |
二、德国 |
三、欧盟 |
第二项 我国有关债权人保护之机制-新旧公司法之对照 |
第三项 我国债权人保护机制之检讨 |
第三节 公司分立职工之保护 |
第一项 职工也是利害关系人 |
第二项 劳动契约的承继标准:日本《公司分割劳动契约承继法》之观察 |
第三项 职工权益保护 |
一、职工之信息取得权 |
(一) 分立信息之通知对象 |
(二) 分立信息之通知期限 |
(三) 分立信息之通知内容 |
二、职工之异议权 |
三、职工之资遣费请求权 |
第五章 上市问题与租税优惠 |
第一节 下市或上市 |
第一项 公司分立与股价之关系 |
第二项 参与分立公司上市标准 |
一、日本法之观察 |
(一) 平成13 年(公元2001 年)4 月1 日以前 |
(二) 平成13 年(公元2001 年)4 月1 日以后 |
1、采新设分立所设立之新设公司的上市标准 |
2、采吸收分立之继受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上市标准 |
3、采吸收分立之继受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的上市标准 |
4、采分社型分割(物之分立在日本称为「分社型分割」),以承继上市公司营业为主要营业之新设分立或吸收分立之公司的上市标准 |
二、我国台湾地区之现状 |
(一) 台湾地区《企业并购法》制定前 |
(二) 台湾地区《企业并购法》制定后 |
1、被分割公司之继续上市(柜)及终止上市(柜) |
(1) 被分割公司之继续上市(柜) |
(2) 被分割公司之终止上市 |
A、上市(柜)公司分立后之实收资本额不符合申请上市(柜)之规定者 |
B、上市公司之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 |
C、上柜公司之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 |
D、被分割上市(柜)公司分立后,自愿欲申请终止上市;或该公司因分割全部营业或财产而归于消灭之情形 |
2、分割后承受公司之简易上市(柜) |
(1) 分立后承受公司为新设公司 |
A、若被分割公司办理减资,且其股东结构与分割受让之新设公司完全相同 |
B、被分割公司未办理减资或仅办理部份减资 |
(2) 分立后承受公司为既存公司 |
3、投资控股公司之上市(柜) |
第三项「物之分立」与「股权分散」的对立 |
第四项 我国现状 |
第二节 租税优惠 |
第一项 日本税法 |
一、被分割公司持有承受公司股权5096以上但是未满10096 |
二、分割当事公司为达共同经营之目的而实行分割 |
三、被分割公司为承受公司10096之控股公司 |
第二项 我国台湾之现状 |
第三项 我国现行规定 |
第六章 公司分立案例评析 |
第一节 我国公司分立之案例 |
第一项 TCL 移动分立之谬误 |
一、TCL 移动分拆之背景概述 |
二、TCL 移动分拆之目的 |
三、所采取之分拆路径 |
四、个案评析 |
第二项 房产公司分立之租税优惠 |
一、分立之背景概述 |
二、分立之经济目的 |
三、分立之类型 |
四、分立之客体 |
五、个案评析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分立之案例 |
第一项 宏碁与纬创之分立案 |
一、宏碁分立之背景概述 |
二、宏碁分立之目的 |
三、宏碁分立之历程 |
四、分立之客体 |
五、分立之类型 |
六、个案评析 |
第二项 和桐化学分立案 |
一、和桐化学分立之背景概述 |
二、和桐化学分立之目的 |
三、和桐化学分立之历程 |
四、和桐化学分立之客体 |
五、和桐化学分立之类型 |
六、个案评析 |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
主要参考文献 |
(10)母子公司信息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母子公司概念的界定 |
1.1.2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对象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框架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信息处理理论 |
2.1.1 信息处理需求 |
2.1.2 信息处理能力 |
2.1.3 信息处理机制 |
2.2 母子公司控制模式 |
2.2.1 行政管理型控制模式 |
2.2.2 基于子公司治理的治理型控制模式 |
2.2.3 基于子公司治理的管理型控制模式 |
2.3 信息技术与母子公司控制 |
2.3.1 母子公司控制与信息传递 |
2.3.2 母子公司控制中的信息组织方式 |
2.3.3 信息技术对母子公司控制的影响 |
第3章 理论拓展及研究假设 |
3.1 信息控制及信息控制机制概念的提出 |
3.2 信息控制手段的分类 |
3.3 信息处理需求的影响因素 |
3.3.1 控制模式 |
3.3.2 环境的不确定性 |
3.3.3 集团类型和母子公司的业务相关性 |
3.3.4 母子公司资源的依赖程度和子公司的重要程度 |
3.3.5 控股程度 |
3.3.6 地域分布 |
3.3.7 战略类型 |
3.4 信息控制与子公司绩效 |
3.5 研究模型的构建 |
第4章 问卷设计及数据分析 |
4.1 问卷设计 |
4.1.1 研究范围及对象的确定 |
4.1.2 问卷设计及内容 |
4.2 样本描述 |
4.2.1 企业基本情况的描述性统计 |
4.2.2 信息特征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 独立样本 T检验 |
4.4 量表的效度检验 |
4.5 量表的信度检验 |
4.6 假设的验证 |
4.6.1 影响因素、信息特征以及子公司绩效之间的相关分析 |
4.6.2 不同企业特征下信息共享程度的差异性检验 |
4.6.3 信息特征对绩效的回归分析 |
4.8 讨论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1.1 不同控制模式下的母子公司信息控制机制 |
5.1.2 母子公司信息控制机制与企业绩效 |
5.1.3 母子公司信息控制机制的调整和完善 |
5.2 研究的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我国IT业战略性并购案例评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欧盟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D]. 严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2]数字时代旅游目的地信息共享研究[D]. 王九位. 武汉大学, 2010(10)
- [3]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研究[D]. 廖志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
- [4]辽宁装备制造产业竞争力研究[D]. 郭长义. 辽宁大学, 2009(04)
- [5]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风险投资研究[D]. 吴冬麟. 浙江工业大学, 2009(06)
- [6]市场化并购模式是否创造更多股东价值 ——东华合创与青岛海尔并购案例之比较[D]. 吴晶. 上海交通大学, 2008(S2)
- [7]企业并购中税收优惠法律问题研究[D]. 李萃. 北京交通大学, 2008(07)
- [8]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动态评析[D]. 孔维刚. 贵州师范大学, 2006(10)
- [9]从利害关系人之视野解析公司分立[D]. 陈俐茹.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0)
- [10]母子公司信息控制机制研究[D]. 韦晓霞. 山东大学, 2006(12)